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限制、禁止、起因
(一)避险起因—假想避险非避险
1.概念: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危险时,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2.危险: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3.危险来源:
①自然力量
②动物侵袭
③非法侵害行为
④人的生理、病理需要
(二)避险时间—不适时有责
1.概念: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2.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避险对象—与正当防卫相反
1.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指财产权、住宅不可侵犯权等,不包括第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对象的限定: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比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而且损害次要的合法权益确实可以换来较大权益的安全。
(四)避险意图—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1.避险认识:
①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
②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
③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
2.避险目的
处于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力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不能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
(五)避险限度—避险过当
1.概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必要限度: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3.衡量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
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利
原则上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但是,当一方注定被牺牲,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六)避险限制—无需避险的有责任
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或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害更重时,才可实施紧急避险。因此,只能再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
(七)避险禁止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避险过当
1.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备罪过,一般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存在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失。
(二)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危险来源:正当防卫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二)损害对象: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条件: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四)限度标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两害相遇取其轻,正对正。
正当防卫:合法与违法对抗,正对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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